專家觀點
1.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界限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區別主要是:
(1)犯罪對象不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注冊的商標。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假冒注冊商標罪卻表現為行為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在實踐中,有兩種情況不好認定,一種情況是,行為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后,又將該種商品出售,獲取非法利益,該如何定性?
我們認為,這屬于吸收犯,前行為是吸收行為,后行為是被吸收行為,前后兩種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整個犯罪過程,彼此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后行為是前行為的必然結果。這種情況只按假冒注冊商標罪一罪認定,而不再認定為兩罪實行并罰。另一種情況是,數個行為人出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共同故意,分工協作,有的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這類商品,該如何定性?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是假冒注冊商標共同犯罪的一個組成部分,只能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一罪認定【干貨】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假冒注冊商標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這類商品的人實際上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
(摘自:《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上)》,張軍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2.假冒注冊商標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界限可以從犯罪對象、犯罪行為方式及定罪情節等方面加以區別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屬于知識產權犯罪類中性質最為接近的犯罪。它們的共同之處是:都是故意犯罪,都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主體均為一般主體;均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但兩者的區別也是十分明顯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即這一犯罪對象本身是前一犯罪行為已經制造的犯罪結果;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商標。
(2)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主要表現形式是銷售,即流通領域內的買進賣出,至于如何生產這類假冒商標的商品在所不問;假冒注冊商標罪核心在于假冒,即生產和制造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的商品。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往往出現這種情況,行為人既假冒他人注冊的商標,又銷售這些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獲取非法利益。這種情形屬于吸收犯形態。對于這種情況,應依照主行為吸收從行為的原則處理,即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吸收銷售這些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處罰。如果行為人既假冒多家注冊商標又銷售多種不同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其行為已經獨立地構成不同的罪名,則應實行數罪并罰。例如,行為人未經注冊商標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后,又參與銷售由他人提供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這里,行為人實際上分別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兩種行為,應當分別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實行數罪并罰。
(3)定罪情節不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以銷售金額是否數額較大作為罪與非罪的界限;而假冒注冊商標罪則以情節是否嚴重作為罪與非罪的界限。
(摘編自:《刑法適用疑難問題定罪量刑標準通解》,劉方、單民、沈宏偉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