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期租金確認會計處理?
免租期不需要計算,租金從8月份開始計算分攤。預付租金應包含在"長期待攤費用因為一年多了。如果沒有計入當年的費用,就要進行納稅調整,否則就用不上。
有免租期租金的是如何處理的?
在會計處理上,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應當以直線法或者其他合理方法分配整個租賃期內不扣除免租期的租金總額,出租人應當確認免租期內的租金收入。承租人應在整個租賃期內以直線法或其他合理方法分攤租金總額,不扣除免租期,租金應在免租期內確認。但營業稅、印花稅、財產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處理有區別。本文以是否有相關性為例分別進行分析:
【例1】市區某商場將臨街鋪面出租給B連鎖零售公司,簽訂經營租賃合同。雙方不是關聯方,約定租期從2009年1月1日開始,2009-2010年免收租金,2011-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萬元。支付當年每年1月1日預付租金。
1.印花稅:
由于租賃合同屬于印花稅的范圍,應在簽訂租賃合同時蓋章繳納,應繳納的印花稅=600萬×租金總額的0.1%=6000元;
借方:管理費6000。
貸款:銀行存款6000元。
2.企業所得稅:
假設平均租金收入采用直線法確認,2009年應確認的租金收入=600÷5=120萬:
借方:應收賬款120萬。
貸款:其他業務收入120萬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故2009-2010年不確認租金收入,企業確認的租金收入為每年120萬元用于減稅。2011-2013年,企業確認的租金收入為每年120萬元,而稅法確認的租金收入為200萬元,每年增加稅收80萬元。前兩年減少240萬,后三年增加240萬,是暫時性差異。
3.營業稅:
如果雙方都是非關聯企業,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關于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即營業收入的收取是指納稅人取得索取收入款項證據的日期為書面合同確定付款日期的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日期。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由于合同規定2009年免交貨款,2009年不存在營業稅的應稅義務,但應根據會計上的配比原則確認營業稅:借方:營業稅及附加6(120×5%)
貸:遞延稅款-應交營業稅6
2011年初預收租金200萬元時,確認營業稅義務,應繳納營業稅200×5%=100,000:
借:遞延稅款-應交營業稅4
營業稅及附加6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0
繳納營業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0
貸款:銀行存款10
2012年和2013年進行了相同的會計處理。
4.財產稅:
根據《《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帝子〔1986〕008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和個人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和納稅人的房產,不出租的,應代交房產稅。我們認為,有免租期的經營租賃如果沒有關聯交易,不屬于上述規定中的免租期使用,因為提供免租期的目的是獲取租金。不是以不取得租金為目的的免租租賃,因此2009-2010年從租金中征收房產稅沒有依據。2011-2013年,房產稅負債以實際收取的租金確認。由于房產稅是地方稅,省級有權制定稅收條款。目前,有的省級規定實際收到租金時發生納稅義務,有的省級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提前確認租金的季度或半年度納稅義務,假設前者。
借方:管理費24
貸: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24
借: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24
貸款:銀行存款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