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底稿的編制過程?
1,收集審計工作底稿第一,要全面收集。全面收集審核過程中形成的所有審核記錄。收集被審計單位應提供的所有相關備查材料和審計過程中形成的結果材料。
第二,一定要梳理清楚。一般可分為三類:一是經審核的原始材料或復印件。如被審計單位的副本或摘錄。;營業執照、合同協議、公司章程、組織機構和經理圖、董事會會議記錄、重要經濟合同、驗資報告等。這些大多是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工作底稿,供日后參考。二是審核過程記錄。包括但不限于檢查、看和問、抽取該樣本、檢查和計算樣本的真實性和符合性、測試和驗證、評價和分析、結論和建議等所有審核過程的記錄。三是審計結果的記錄。包括但不限于《審計通知》《審計方案》《審計報告》和各種會議的通訊記錄。
2、記錄審計工作底稿
首先按照格式做一個全面的記錄。按照統一的審計工作底稿格式,填寫其具體內容,特別是在審計總結一欄,要準確定性,詳細記下審計發現的起止時間、被審計單位、涉案單位(包括第三方,如貸款擔保單位)、賬號或主體、金額、、后果或危害、原因、事件的大致經過、經辦人、批準人。第二,確認不符合。審計人員根據查閱的賬目和相關資料以及審計準則發現差異,以確定審計發現并確定其性質;三是根據相關審計依據,對違規行為提出審計建議。
3、分析和審查審計工作底稿
(1)分析。首先是分析工作底稿是否完整。備查記錄是否全面、真實;程序記錄是否充分反映了審核內容和要求,是否充分、合理;結果記錄是否與程序類中記錄的證據一致。二是分析工作底稿是否支持審計結論。根據審計目標、范圍、內容和要求,分析審計證據收集是否完整、充分。如有遺漏,應責成相關審計人員進一步核實取證。
(2)復習。審計組應按要求審查審計工作底稿。審查程序如下:
首先是確定審核人。審核工作底稿應由審核組長審核。必要時,審核組組長可委托具有一定審核經驗并熟悉審核工作底稿準備準則的其他審核組成員進行審核。
二是明確復習要點。審核人員主要審核審核程序是否規范、審核方法是否恰當、審核證據是否充分、審核結論是否可靠、工作底稿是否規范。
三是記錄復習結果。審核人對審核工作底稿進行審核后,應記錄審核結果,并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提出修改或增加審核程序的意見。
四是落實審查意見。編輯編寫工作底稿的審核員應對審核意見進行回復。如有必要增加或補充審核程序,審核組應實施相關的審核程序,并形成相應的審核記錄。審核人員還應審核通過增加或補充審核程序形成的審核工作底稿。
五是簽字并注明審核日期。審核人應簽名并注明審核日期,表明審核組的審核已經實施。
4.總結并準備審計問題匯總表
審核后的審計工作底稿按性質分類匯總。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匯總,編制《審計發現問題匯總表》,形成審計事項的總體結論。
首先是總結審計發現的問題。
總結審計發現的問題,是審計最后階段的一項基礎性工作。為起草審計報告打下基礎。
審計人員對分散在《審計工作底稿》各種審計問題逐一進行了識別,并根據《審計方案》設定的目標和內容以及項目類別或業務性質對發現的問題進行了分類和總結。
第一,分析。對已審核的反映上述問題的子項目審計工作底稿及所附審計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分析,明確問題的主要事實和審計組的初步定性及處理意見。
其次,分類。應該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涉及的金額來分類。
二是編制審計問題摘要。
應在《審計問題匯總表》編制審計結果摘要。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和類似問題涉及的金額大小,按照一定的順序編制審計發現問題匯總表。按重要程度依次列舉如下: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收支中的重大舞弊或錯誤,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及其影響和結果。
5.評估審計結果,提出初步審計意見。
評估審計結果,做出審計結論,需要審計人員運用大量的專業判斷。
審計人員應運用重要性水平和原則識別問題,對審計事項做出審計評價。評估審計中發現的各類問題和差異對會計報表和管理的影響,形成初步審計意見。提出對被審計單位的評價意見和需要在審計報告中反映的審計發現。
重要性水平和原則要求:當被審核單位會計報表超過重要性水平的,其會計報表不被認為是真實的;審計發現被審計單位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時,不得認為其經營活動合法;單筆金額超過重要性水平,或者單筆金額未超過重要性水平,但屬于嚴重問題,必須在審計報告中反映出來。
如果在審核準備階段確定的重要性在審核過程中被修改,則在評估審核結果時應使用修改后的重要性級別。
6.向被審計單位確認。
審計人員應隨時就各業務周期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差異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但一般是初步的。,沒寫。為進一步落實審計發現的問題,在審計的最后階段,各審計組應匯總審計資料并形成初步審計意見,與被審計單位確認審計工作底稿中反映的以下問題:
(一)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
(二)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問題;
(三)管理活動和內部控制制度需要改進的事項;
(四)其他需要確認的事項。
審核員應收集和總結事實確認的過程和結果。審計組應當考慮被審計單位提出的合理解釋,對于審計組認為可以接受的事項,應當適當修改審計意見,并在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