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代理記賬機構: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的有關規定,請各代理記賬機構按要求完成代理記賬機構年度備案工作。
一、備案范圍及流程
2023年12月31日前經審批取得代理記賬許可的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向其所在地審批機構進行備案。各代理記賬機構及分支機構應于 2023 年 4 月 30日前,通過“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完成年度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等,并按照系統操作要求,通過附件上傳蓋有機構印章的電子版年度備案表、新增專職人員書面承諾書等材料。
二、特別說明
1、若機構名稱變更、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變動、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需要先在“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辦理變更手續溫馨提示:2023年代理記賬許可證年度備案工作開始啦,審批通過后再申請年度備案。
2、紙質材料需與上傳至系統的附件一致,其加蓋的公章須與申請機構名稱完全一致。
3、代理記賬機構應如實進行年度備案,確保備案信息真實、規范、完整。對未按要求進行年度備案、未能持續符合代理記賬資格條件以及通知整改后逾期仍未達到規定條件的代理記賬機構,要嚴格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要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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