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傳統產業正乘著數字化、網絡化的東風加速發展,尤其在銷售、金融、教育、娛樂等行業領域,企業紛紛將經營內容從線下的傳統實體店轉型至線上的網絡平臺。線上經營的好處顯而易見,不僅可以突破時間、空間的限制,而且可以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線上經營需要網絡平臺,網絡平臺往往以軟件形式呈現,很多企業常常以自己的字號或者主營商品的常用商標作為網絡平臺的軟件名稱,殊不知這種做法可能會帶來商標侵權的法律風險。
軟件名稱屬于商標的使用,這在司法實踐上是比較統一的觀點。既然軟件名稱屬于商標的使用,那么企業在使用軟件名稱前就有必要核檢一下自己是否享有相關的注冊商標,否則一旦他人在先注冊,企業就會面臨侵權風險。如果有注冊商標,萬事大吉,放心使用;如果沒有,申請注冊一下,獲得核準也無傷大雅;但是,如果申請注冊被駁回,甚至與他人在先的注冊商標沖突了,怎么辦?是冒著侵權風險繼續使用下去還是只能改名?
要解決上述問題,還得從“軟件名稱屬于商標的使用”這個根源上入手。對這個根源深入思考,就會想到一個爭議頗大的難題:軟件名稱到底屬于軟件商品上的商標使用?還是屬于軟件承載的相關經營內容上的商標使用?
這個難題有解嗎?當然有。筆者認為,如果軟件名稱上沒有寫明承載的經營內容,則軟件名稱不可避免地會被相關公眾理解為既是軟件商品上的商標使用又是軟件承載的相關經營內容上的商標使用;如果軟件名稱上寫明經營內容,則軟件名稱會被相關公眾理解為軟件承載的相關經營內容上的商標使用而不屬于軟件商品上的商標使用。
比如,拿常用的“微信”來舉例分析:在應用市場上搜索、安裝微信程序時,相關公眾會把“微信”理解為計算機軟件的商標;當微信安裝成功后使用時,相關公眾又會把“微信”理解為通訊服務的商標。相關公眾之所以這樣理解,主要是因為微信的軟件名稱上沒有相關通訊服務的描述。如果把軟件名稱改為“微信通訊”,相關公眾對這個名稱的認知就不會是計算機軟件的商標而只能是通訊服務的商標。
說到這個程度,筆者相信“軟件名稱與軟件商品上的注冊商標沖突”問題的解決方案已經浮出水面,那就是:在原軟件名稱后添加軟件承載的企業實際經營內容的相關描述。比如,在原軟件名稱“滴滴”后添加軟件承載的相關經營內容“打車”或者“出行”變成“滴滴打車”或者“滴滴出行”,就可以對抗他人以軟件商品上的“滴滴”注冊商標發起的侵權指控;在原軟件名稱“攜程”后添加軟件承載的相關經營內容“旅游”或者“出游”變成“攜程旅游”或者“攜程出游”,就可以對抗他人以軟件商品上的“攜程”注冊商標發起的侵權指控。
愿本文能夠為那些受商標侵權問題困擾的正在向數字化、網絡化轉型的企業提供幫助。